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农[1997]231号 1997-09-22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3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及时执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财政部契税细则和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衔接好新老契税条例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契税征管工作,特对今年10月1日后如何贯彻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做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征收契税。按新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减免税界限规定的,暂按征税处理,预收税款。 二、我省契税率暂定为5%。 三、待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后,如税率和征收范围有所调整,对已征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四、对没有预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商请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暂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待财政部契税细则和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按契税有关政策办理征免契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证明。 五、请及时将贯彻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1997年09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