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31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请求或故意刁难调查取证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92号              2006-5-3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审批的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业务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予以提供。

  第二章 配合机构和配合程序

  第五条 山东省国税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的牵头工作、指定涉税调查取证部门和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及时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机构应当积极按照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求配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发现调查对象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告知调查取证人员。

  第七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涉税调查取证时必须持有公章和调查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当注明调查取证人员姓名、人数和本次调查取证详细要求。如果调查取证要求不明确,国税机关应当告知调查人员在介绍信上明确填写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间、内容后方予配合。

  调查人员到国税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至少两人,并携带工作证件原件(包括法官证、检察官证、警官证或工作证等)及身份证原件。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现调查取证人员人证不符、人信不符或未达到法定人数,应当告知调查取证人员不予配合。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调查取证人员的介绍信内容和核实调查取证人员身份后,保留单位介绍信原件和调查取证人员工作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指定本级国税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基层国税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调查取证。

  各级国税机关指定基层国税机关协助调查取证,应当将调查单位的介绍信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并交给调查取证人员转给基层国税机关。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收到《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上注明的调查内容填写《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或《涉税证明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为调查取证人员提供资料或出证。

  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共同出证的,各部门分别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将分管局领导已审批的《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起交回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以各部门出具的材料为依据,统一填制《涉税证明》并复印归档。

  第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时可以记录。需要复印资料的,需填写《外来复印审批表》,由工作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明确主送单位,限定使用,证明情况部分应当仅就介绍信注明的涉税调查要求出证。

  各级国税机关出具《涉税证明》应当引用概念准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

  第三章 资料报送及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受指定协助调查取证的部门必须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两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书和《涉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资料分案交还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分案立档。

  第十三条 全省各基层国税机关每半年向上级国税机关上报《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复印件,并将每季度的涉税调查资料分案装订,独立归档。归档资料及排列顺序如下:

  1、单位介绍信;

  2、调查取证人员工作证件的复印件;

  3、《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

  4、相关的审批手续(包括《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外来复印审批表》);

  5、《涉税证明》的复印件;

  6、其他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请求或故意刁难调查取证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纳税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配合涉税调查取证文书格式之

  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

  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

  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

  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

  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复印审批表

  涉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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