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30号 1989-3-11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延长到今年三月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公司的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核原则作出处理;不得赶进度走过场,也不要等待观望,拖延时间。经清理保留的公司应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条件,并重新办理审查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办的公司,经过审查允许保留的,一律要办理与主管单位脱钩,与同级财政部门挂钩的手续,并经审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办理了脱钩、挂钩手续后,行政上按系统实行归口管理。公司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上缴利润,合理分配。在实现利润上缴后,财政部门可视其上缴情况,适当返还,以补充机关经费不足。 三、对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要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在此之前,应注销经营权,或撤销行政管理权,或在公司内部先实行政企分设,把职能分开。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管理权下放给所属公司的,应将行政管理权收回。 四、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公司的经济性质。凡是名为集体,而资产实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不能确认为集体企业,可按《私人企业暂行条例》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私营公司发给营业执照。 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登记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凡过去没有按照此规定登记的,都要在这次重新登记注册中加以纠正。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管范围、登记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登记,不得滥发执照。企业名称凡冠省名、市名的,应分别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已冠省、市名而未按规定报审的,应补办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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