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7]293号 2007-12-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以下简称27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水平基本吻合的实际情况,我市2007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除娱乐业调整为按20%-30%执行外,其他行业仍按270号文的规定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6]27号)同期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