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9]1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17
摘要:为了减少审批层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直接向审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114号      1999-04-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程序。为了减少审批层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直接向审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总机构及所属单位在同一市的,其提取、分摊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低于过5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国税局审批。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9月3日穗国税发[1999]617号转发)

  附件:国税函[1999]13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