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114号 1999-04-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审批程序。为了减少审批层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直接向审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总机构及所属单位在同一市的,其提取、分摊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低于过5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国税局审批。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9月3日穗国税发[1999]617号转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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