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3]23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16
摘要:建立巡查制度。各征管单位要定期对辖内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并形成制度,一方面及时掌握业户的动态资料,了解政策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漏征漏管户进行及时清理,堵塞管理漏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3]237号               2003-7-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问题,市局已下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186号)和《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09号)予以明确。现就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申报、征收以及加强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在进行纸质审核的同时,还必须在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文书受理”和“税务登记-资格认定-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进行审核操作。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

  (一)申报方式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后,所有个体经营者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其申报方式不变,可继续使用原申报方式如电话语音申报、储税申报等进行纳税申报。

  (二)电话语音报税方式

  1.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所有个体经营者的补税申报必须到办税厅前台办理,电话语音不再受理。

  2.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电话语音报税的操作方法不变。

  (三)储税申报方式

  税务机关将以个体经营者的核定销售额加代开普通发票额作为判别月度计征扣税的依据,未达起征点的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否则依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划扣税款。如个体经营者自开发票且月度申报时未达到起征点的,将在发票验旧时或月度申报时由征管软件将纳税人月度自开发票额与月度申报的核定销售额、代开发票额进行自动汇总形成本期合计应税销售额,如合计的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合计应税销售额一并计征税款。

  (四)补税申报

  1.个体经营者的补税申报必须按税款所属时期逐月进行操作。

  2.申报的税款所属时期已征税的,按所补报的销售额全额计征税款。

  3.申报的税款所属时期未征税(未达起征点)的,按所补报的销售额与已申报销售额进行汇总形成本期合计应税销售额,如合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超过起征点的按合计应税销售额一并计征税款。

  三、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问题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自开发票存根联等),由负责代开的部门进行人工审核,如当月应申报的应税销售额(核定销售额、自开发票额、代开发票额的合计)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实行“即开即征”,并视同已申报,月度申报时不再重复申报这部分销售额。

  (二)代开普通发票。所有个体经营者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代开时不征收税款,月度申报时并入自开普通发票额一并自行申报。如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其月度申报的自开普通发票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当月的代开普通发票额,否则对其申报将不予受理,对此类情况征管软件会自动进行判别。

  四、关于税款计征的问题

  个体经营者月度申报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核定的销售额、自开发票额(含代开普通发票额)。征管软件将自动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进行判别,如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依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未达起征点的,应纳税额为零。

  五、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日常管理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对个体经营者内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各征管单位要按户设档,按场、街设立登记表,及时掌握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变动情况,为加强日常税收管理积累原始资料,为定期核实业户的实际营业额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巡查制度。各征管单位要定期对辖内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并形成制度,一方面及时掌握业户的动态资料,了解政策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漏征漏管户进行及时清理,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大建账工作力度。为推动个体税收征管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求各征收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在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各地实际,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做到积极宣传和正确辅导相结合,鼓励自主建账和引导委托中介建账相结合,把推动个体建账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全市个体业户的建账率。

  (四)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对全市按地段、按行业的起征点营业额的调查调整工作。随着近几年广州城市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行业、地段的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也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个体经营者双定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市局拟在做好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2000年制定的《核定营业额标准》进行修订。为此要求各单位于2003年9月底前,组织人员完成对辖区内各路段原核定营业额的重新调查核实,对发生变化的部分提出调整意见,填写《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见附件1)和《“双定”征税路段分等级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

  1.广州市“双定”征税路段分等级情况表

  2.“双定”征税的路段调整等级申请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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