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广东省佛山市供水供电供气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179号 2008-04-1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广东省佛山市供水供电供气统一发票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25号)收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行业发票统一印制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广东省佛山市供水、供电、供气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请控制发票印量,避免日后全省统一印制行业发票时所造成的浪费。 此复。 附件: 1.供水发票式样(略) 2.供电发票式样(略) 3.供气发票式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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