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收费和作废税务登记证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192号 1996-04-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凡在我市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征件工作既将开始。为了做好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征收费管理,根据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见附件3),同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镜框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务登记科向纳税人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标准按附件1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每次收费15元,详见附件1。 三、各有关分局与市局征管处结算工本费,其标准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超过一个时,发证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编号,以便管理。具体编号方法:在增加证件的内芯(副本)字样后面增加“NO.1”、“NO.2”以此类推。 五、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管理,市局由征管处负责,市局下属单位由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的税务登记科掌管使用。主要是用于补偿发证换证过程中的各种打印错误损失、消耗、电脑录入、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 六、各单位向市局征管处领取证件、表、镜框时,实行先付款后提货,保证市局经费及时回拢。有关单位应持由本单位签发的有效转账支票,到征管处开具收款收据和调拨单。持调拨单到印刷厂或征管处领取证件、表、镜框,凭收款收据记账。 市局征管处账号:建行湖滨办事处 104-22300002。 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准随便加价,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凡未按市局规定标准收费的,将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有关单位必须指定人员分别兼任出纳会计,对收取工本费登记明细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同时,收费时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专用发票》。 八、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印制已作废的税务登记证、表,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务登记科应进行清理、登记,并分类包装好,运到市东鹏印刷厂,由东鹏印刷厂验收盖章后报市局征管处核销,市局将按原来调拨价予以补偿。 九、实行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登记及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好领用存的登记、审核工作,在每月月终了3日内填报《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月度报表》(见附件4)。所有税务登记证件、表、镜框必须由市局统一制发,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翻印和制作。 十、本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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