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95号 2001-03-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将我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凭证纳人地税管理的请示》(济地税发[2000]14号)收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同意你局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以下简称凭据)。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的有关规定,从服务和规范的角度对凭据进行管理。不得强制使用,也不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要严格界定凭据的使用范围,避免与发票、财政收据混用,印制时要在凭据中注明“只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代替税务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字样。凭据工本费的收取,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同规格发票价格执行。凭据式样报省局备案后启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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