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5]1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5个建设项目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6
摘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对于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五个建设项目,如发生新的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五个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5个建设项目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128号              2005-3-16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5个建设项目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精神,废止以下市局下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批复: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天竺空港出口加工区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3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道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4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卢沟桥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6号);

  二、涉及上述废止减免税批复的有关区县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补征已免征的耕地占用税。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淀区北京市水务局“清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地[2004]64号)。

  三、根据《通知》的精神,对于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五个建设项目,如发生新的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五个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