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497号 2004-11-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代理服务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取得的报酬。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因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