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9-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中“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修改为“统一市区(指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柯桥区、上虞区辖内,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
[条款修订]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柯桥区、上虞区辖内,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现就市区个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按实征收; (二)对个人取得的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不含个人房产转让及租赁所得),按照2%的附征率核定征收。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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