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1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发布)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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