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和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4-2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江汉油田分公司 (一)各油井及松滋采油厂2011年吨油增值税征收额为289元,2012年吨油增值税预征额为290元。江汉油田分公司应于今年5月征期前补足各地2011年预征额和征收额的差额增值税。 (二)2012年,江汉油田分公司物探院和研究院在武汉市桥口区局按每月46.8万元预缴增值税;江汉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局按每月30万元预缴增值税。上述单位下一年的增值税预缴额按江汉油田分公司上年吨油税负增减幅度同增同减。 二、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增值税清算情况,自2012年1月1日起,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为0.85%。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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