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2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2〕6号 2022-06-17 朱明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推广政府限额以下采购平台帮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限额下电子化采购平台、通过电子化采购破除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玻璃门”等建议,对做好小额零星政府采购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财政部高度重视小额零星采购管理工作,在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做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基础上,2022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进一步优化了小额零星采购的程序和竞争机制,促进实现有效竞争,解决小额零星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开展框架协议等小额零星采购活动,为采购人提供便利。 按照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采购电子卖场,为采购人提供更多选择。采购单位可按照内控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社会电商平台开展小额零星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政策目标。财政部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高预留采购份额、提升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加大预付款比例等一揽子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系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供应商资格管理,并通过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应用电子证照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将电子化交易系统打造成扶“小”助“微”的基础设施,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393 财政部 2022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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