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行[2022]176号 2022-6-13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杜绝高价机票、消除隐形浪费,现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云办发〔2022〕15号)以及《云南省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办通〔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省级单位公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省级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决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机关清廉形象。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从严管理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杜绝票价产生隐形浪费。具体包括: (一)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等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二)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省级单位应从严管理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用,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包括: (一)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省级单位应从严管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包括: (一)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用车,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 (三)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四)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凭证的,可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省级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控制度,落实机票最低票价订票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差旅审批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按要求列支差旅费。出差人员派出部门要增强公务差旅的计划性,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和住宿酒店。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报销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套取差旅费或以差旅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行为。要严格公务差旅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省级单位应落实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要求,增强公务差旅行为的预见性,做好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运用普及电子凭证,规范公务差旅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条 省级单位是本单位差旅业务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省级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平台服务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服务供应商做好系统功能完善、运维保障等工作,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保障各级公务差旅业务有序开展。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务差旅等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省委巡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把执行差旅管理规定、消除隐形浪费情况纳入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公务支出违规违纪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差旅费从严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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