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0]2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9
摘要: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和确保春节前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工作,现就新农保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闽人社文〔2010〕26号        2010-01-29

  税屋提示——依据闽人社发[2017]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和确保春节前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工作,现就新农保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核实基础数据问题

  各新农保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新农保办《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核查农业户籍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43号)要求,做好本地农业户籍人口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加快数据核实流转程序,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农民都要进行村级张榜公示,为办理参保登记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奠定基础。

  二、关于参保登记问题

  凡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包括16~59周岁农村居民,以及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年农民),都应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闽人社文〔2009〕156号)规定,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老年农民还应同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根据各试点县(市、区)反映的情况,现就参保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各地反映,部分农村居民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特别是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仍不少,当地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协调公安部门抓紧办理,以便于他们参加新农保。

  对于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当月底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农民,属于不用缴费、春节前确保发放的对象。其中,如果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其开具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证明,公安部门应特事特办,抓紧补办居民身份证。老年农民办好居民身份证后,应于2010年3月底前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补齐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为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位,对没有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可以先发放基础养老金至3月底。4月1日起,仍没有办好居民身份证、补齐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的老年农民,停发基础养老金,待其补齐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再予补发。

  (二)关于身处异地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的问题

  对身处异地的农村居民,应该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本人不能回来办理,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协管员代办,所填参保登记表格应通过邮寄等方式交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关于老年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即死亡的处理问题

  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农民,办理好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当月身故的,不发基础养老金;次月身故的,发一个月基础养老金。

  尚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就已身故的老年农民,不发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养老金发放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

  新农保养老金应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考虑到春节前确保发放工作时间紧迫,有些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尚未确定合作金融机构,部分农村居民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因此,春节前新农保养老金全部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有一定难度。基于此,对尚无法做到新农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区),允许在今年3月底前以现金形式发放,以确保春节前发放任务的完成。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实施有效监督,杜绝贪污、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到老年农民手中。4月份,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对前一阶段现金形式发放基础养老金情况进行村级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从今年4月1日起,各试点县(市、区)必须做到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关于新农保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闽人社文〔2009〕156号)规定,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年龄(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为了规范操作,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当月的月底之前,年满60周岁且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不用缴费,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当地政府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的上月年满60周岁的,从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当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当地政府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的当月年满60周岁的,从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当地政府印发新农保实施办法的次月年满60周岁的,属于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当年的保费,才能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其达到领取年龄(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例如:上杭县政府新农保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截至2009年11月底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后,从2009年12月份开始计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009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从2010年1月起计发基础养老金;2010年1月份年满60周岁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2010年当年的保费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2月份起计发新农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2010年2月份年满60周岁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2010年当年的保费后,2月份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3月份起计发新农保待遇。以此类推。

  四、关于选择合作金融机构问题

  各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合作金融机构的函》(闽人社函〔2009〕30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09〕166号),尽快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和资源,为新农保试点服务,配合做好新农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应替参保农民制作新农保联名卡(或银行存折),联名卡右上角统一署上“”标识。

  五、关于老年农民补缴保费问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暂不考虑补缴问题。

  以上意见,请各试点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随着新农保试点的逐步深入,各试点县(市、区)在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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