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34号 2023-11-2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提高仲裁文书送达效率,现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开展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推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 第五条 电子送达适用对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第六条 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以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第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等在线服务系统、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及信息公众号等途径,以专用账号、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确认、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第十一条 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打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员会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六条 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等纸质结案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委员会以刊登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除可以在纸质媒体公告外,也可以网上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网上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的时间及地点、逾期不答辩举证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网上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期限。 第二十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网上公告发布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向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案件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问答《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二、《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对仲裁文书电子送达进行规范。界定了电子送达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现途径、生效标准、存证形式及特殊情形。明确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非结案类仲裁文书均可电子送达,自贸区范围内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接收系统时,即视为送达;明确了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生效标准;规定了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反悔以及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结案类文书的处理办法。 二是对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进行规范。明确了网上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文书类型、公告内容、具体网站及生效标准。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委员会可以网上公告送达;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网上公告方式送达非结案类仲裁文书及裁决书、决定书,并对公告的具体内容做了细化;明确市、区仲裁委员会发布公告的网站及公告生效周期。 四、《规定》适用的人员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五、《规定》创新特点是什么? 一是明确各仲裁委员会对非结案类仲裁文书均可电子送达,自贸区范围内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二是对全市各仲裁委员会网上公告送达的网站和公告生效周期进行明确。 六、《规定》执行标准是什么? 电子送达需经过受送达人同意;网上公告送达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送达情况决定;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均不收费。 七、电子送达何时视为完成送达?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员会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八、电子送达后,受送达人还能要求仲裁委员会提供纸质仲裁文书吗? 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纸质结案类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 九、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如何处理?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 十、网上公告送达需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网上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的时间及地点、逾期不答辩举证及出庭的法律后果等;网上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期限。 十一、发布网上公告的网站有哪些?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十二、网上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三、《规定》注意事项是什么?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关键词解释 仲裁文书电子送达: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服务平台等在线服务系统、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及信息公众号等途径,以专用账号、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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