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8]6号 1998-07-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税 屋附表: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99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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