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相关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规定: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规定:1、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2、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为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注释]本条明确了纳税人承包通信线路工程和输入管道工程中设备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并明确了所使用的应扣除的电缆、光缆(纤)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暖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但不包括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辅助材料。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 由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比较复杂,具体设备名单不可能一一列举,因此在我省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纳税人必须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安装设备价值后,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设备价值。 允许扣除的设备指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经营企业购入,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燃气、制冷、供热、供水、供电、消防、电梯、通信等设备主体。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释]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原一般都是按全额收入征税后再分配,虽然没有漏税,且简单易行,但给邮政电信单位和其他合作单位核算造成困难。本条明确了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征税,方便核算。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前没有明确规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本条明确凡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手机用户利用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将用户预存话费的若干捐赠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扣除支付给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后的余额征税。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释]该条比照了联运企业的特点,明确了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将运输业务分给个体运输,营业额的确认比照此条规定执行。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释]本条与《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相比略有调整,将《细则》中有关“其他代付费用”的规定改为“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原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原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注释]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规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没有包括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中提及的维修基金;因此,维修基金不再扣除。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原有相关规定]《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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