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等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国税函[2009]118号 2009-04-15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实施的“家电下乡”等产品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使广大农民能够顺利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理解“家电下乡”政策的重要性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统筹国内外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开展经销“家电下乡”等产品纳税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针对取得“家电下乡”等产品授权资格的纳税人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经销“家电下乡”等产品的纳税人进行排查,建立分户台账,详细记录相关涉税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拒开、虚开、违法代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授权资格。 三、加强宣传注重实效确保“家电下乡”政策顺利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确保“家电下乡”政策顺利实施。一是要对取得“家电下乡”等产品授权资格的纳税人全面供票,并保证发票供应。对于自购自开发票确有困难的(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工作,设立发票代开点,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二是要突出重点,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加强对农村消费者如何索取发票、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对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经营“家电下乡”等产品的纳税人要积极宣讲“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要求经营户必须按规定给购买者开具发票。三是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有效实施“家电下乡”惠民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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