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7]25号 长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六、六级地范围

  (一)由西环城路、北环城路、东环城路、伊通河、长新路、凯旋路、柳影路、青年路、花莲路围成的区域。

  (二)由东环城规划路、长兴街、洋浦大街、吉林东路、东环城路围成的区域。

  (三)由吉林东路、东方广场至长吉高速路收费站路段、环城高速路、新城大街、净月甲一路、临河西街、临河街、环城高速路、秦皇岛路、卫星路、世纪大街、东南湖大路、洋浦大街围成的区域。

  (四)由金河街、净乙二路、净月二环路、长双公路、净月大街围成的区域。

  (五)由102国道、丙二十一路、蔚山路、南环城路、临河街、环城高速路、西开运街、铁塔路围成的区域。

  (六)由迎宾路、兴隆路、西环城路围成的区域。

  (七)双阳区:鹿乡镇、齐家镇、双营乡(不含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

  七、七级地范围

  (一)环城高速路以内除一、二、三、四、五、六级地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兰家镇、兴隆山镇、富锋镇镇区范围内的区域。

  八、八级地范围

  环城高速路以外除五、六、七级地以外的各乡(镇)、村所在地区域。

  九、九级地范围

  环城高速路以外除五、六、七、八级地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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