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5]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6
摘要:现有单位持填写好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认定登记申请,经逐级审核盖章后,集中到省国税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由省国税局审核后发给经营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三、[条款废止]《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使用与管理。

  1.购货单位必须持《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两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证明单》,为了不影响现有单位在申办“两证“期间的正常经营,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帐务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单位,进货前可以凭《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资料领取《证明单》,每笔进货业务只能领取一份,并要及时交回《证明单》第四联注销领取记录。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以及采取定期定撅征税的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证明单》。

  2.纳税人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转入正常经营,其每月进货后,《证明单》第四联可以于次月纳税申报时集中交回其提供《证明单》的主管国家税务局,经查验核实无误后,注销领取记录.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3.《证明单》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逐级申请领用。

  4.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重视和加强对《证明单》的保存与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对《证明单》的领用人员、数量、时间、编号以及注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登记。

  5.《证明单》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盖章有效。

  四、[条款废止]征收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法,不得以任何名义实行定期定额等其他征收办法,对帐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的,限期建立健全帐务,在规定期限不能建立健全帐务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关于销货退回问题

  购货方发生退货,在注销《证明单》时,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增值税规定的销货退回有关凭证和资料,以备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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