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35号 1995-01-2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消费税座谈会研究讨论的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我省金银首饰现状。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在零售环节征收,扩大了征收范围,增加了征管难度,为了正确贯彻落实政策,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需对金银首饰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企业经营现状。请各市地按照所附《金银首饰经昔情况调查表》的要求,抓紧布置,据实填写,务于2月中旬前将调查情况及调查表汇总上报省局。 二、[条款废止]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认定登记问题。 1.认定登记机关。为了便于全省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 2.认定登记有关问题的衔接。为了不影响现有单位的经营,经与省人行协商,省人行将按有关规定精神尽早尽快对现有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允许继续经营的单位,将其《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移送省国家税务局,以备纳税人认定登记时查对。省局将省人行移送经营单位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市地,以便企业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申请办理消费税人认定登记。 3.认定登记手续。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必须办理消费税的认定登记。 现有单位持填写好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认定登记申请,经逐级审核盖章后,集中到省国税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由省国税局审核后发给经营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对于新办的经营单位,持省人行准予经营的批件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按规定填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逐级审核盖章后,到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仍按现行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将有关变更或注销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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