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4]149号 2004-05-28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003年,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应,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协会、商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理解、支持与配合。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排忧解难;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分析问题,精心制作方案,注意化解矛盾,特别是对大的专业市场要有预见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及突发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四、各地不得在调整起征点期间突击调整定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调高定额,更不得将此项工作交给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变成收费项目。 五、起征点调整后,要继续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源跟踪管理。 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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