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87号 2004-08-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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