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62号 2005-06-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的精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严格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各局不得擅自要求纳税人报送《办法》规定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现行纳税申报流程确认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原则上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根据各税种申报要求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每月、每季或每年仅报送一份。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 “一户式”存储的要求统一录入,数据共享应用。 四、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的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使用前,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维持现行报表格式和报送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软件开发完成后,市局将下发文件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新的报送要求。 五、按照《办法》要求涉及税务局和纳税人端的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开发。 六、各局根据本单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确需让纳税人报送《办法》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各局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市局上报需求,市局将集中研究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