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1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0
摘要:市局流转税处负责指导、督促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负责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四)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对经批准跨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加油站,由汇总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评估。

  附件:

  1.国税发[200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

  3.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4.邮箱及使用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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