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经批准跨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加油站,由汇总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评估。 附件: 1.国税发[200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 3.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4.邮箱及使用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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