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15号 2006-01-2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深入企业了解出口业务中各种单证的用途、样式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合理确定单证备案的方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未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出口企业,要按季进行抽查,检查率不得低于已申报退(免)税企业户数的30%。 三、对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将购货合同(含出口合同)自其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退税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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