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 收支两条线 办法的实施。各单位 白水条 入帐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水条”入帐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
  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税制改革后国税部门只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普通发票代开的规范性文件,故各地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大都不同,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完全共享,致使偷税、漏税情况特别严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偷逃增值税
  一是利用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偷逃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少数纳税人利用这一政策,发生销售行为时,将经营业务“化整为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达到“免税”目的,同时增加税务机关的业务量。
  二是利用两档征收率偷逃税。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按现有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一般只需要身份证和购销证明等,而这些“证明”不能证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从事商业销售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致使两档征收率4%和6%难以适用到位。
  (二)偷漏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者,大都是无帐可查的定额户、临时经营户,基本上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分税制后,国地税都分开办公,虽然有定期联系制度,但信息共享并不完全,由于对税款的代征代扣上双方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致使开票业务量较大的定额户、临时经营等户大多偷漏了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虚开“自产自销证”逃税
  开具自产自销证明需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由于基层行政单位没有制约关系,贩卖农产品者很容易就能开到自产自销证明,用以避税。

  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一)规范操作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和经营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包括:购货单位有关该业务内容及付款的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埠企业用);申请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农产品证明(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依法不需要申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代开窗口书面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的签字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注明销售(营业)额、征收率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额,征收税款,同时为其开具发票。凡纳税人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并且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能证明经营方式(不能确定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发票代开窗口应将纳税人的有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对提供假证明隐瞒经营行为偷逃税款的,一经查实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部门齐抓共管。各级国地税应共同制订管理办法,定期传送征管信息,分行业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以便开票同时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崇尚攻心为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以达到威慑一片的目的,营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偷税必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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