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79号 2006-09-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农垦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6]2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垦企业范围 农垦企业以列举的形式确定,现有的农垦企业名单见附件,新增的农垦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地税局以文件形式下发确认。 二、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几项工作 (一)税务登记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农垦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垦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垦企业,要及时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农垦企业应税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的登记管理。 (二)税务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完善对农垦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求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或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并将其开户银行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三)日常税收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农垦企业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履行税收法律义务情况,积极向农垦企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利用税务机关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 (四)发票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垦企业领、用、存地税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对申请使用地税发票的农垦企业,要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为企业解决用票的困难。 (五)纳税申报和纳税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改善纳税服务环境,简化纳税服务程序,提高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法拓展纳税申报方式,改进税款征收缴库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六)税款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应纳税款及随征的规费。对欠税企业应依法追缴入库;对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要坚决依法执行。 (七)税务稽查 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对农垦企业的纳税检查,及时发现税收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利用检查的机会向农垦企业提出完善财务管理的合理意见,提高农垦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水平。 (八)统计汇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农垦企业纳税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按季编写《广西农垦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同时要有文字分析,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向区局计统处上报统计、分析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广西农垦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九)税收优惠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时要从有利于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出发,积极开展税收研究,向区局提出税收优惠建议,为我区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做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为我区农垦企业的体制改革服务。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实现广西农垦改革新突破。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农垦企业的沟通、联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为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农垦局年终确认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工作提供方便。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从服务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对农垦企业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竭力为农垦企业和改革发展服务。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工作汇报,及时反馈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服务。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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