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74号 2007-04-05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企业经总局审查批准后,统一由西宁市东宝印务公司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样本已送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将发票原件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进行认定和鉴别。 二、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掌握本地区机动车的销售量,确定本地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合理库存。同时,做好新开业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省局将在本月对各地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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