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8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营业额。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局对已设置账簿且不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基层局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章 监控分析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局应当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依托定期定额监控分析系统,结合外部协税护税信息,通过案头调查或实地核查方式,对定额信息采集、定额核定和定额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调研分析。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的日常监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采集方面

  1.定额信息采集疑点监控;

  2.定额信息采集抽样调查监控;

  (二)定额核定方面

  3.手工核定定额与计算机参数法核定定额差异监控;

  4.景气指数调整权限监控;

  5.未达起征点认定监控;

  6.简并征期认定监控;

  (三)定额管理方面

  7.应核定未核定疑点监控;

  8.定额税款未入库监控;

  9.核定税额与征收税额不一致监控;

  10.分月汇总申报税额与核定定额不一致监控;

  11.发票开具金额超定额情况监控;

  12.发票领用、交验数量疑点监控。

  第三十九条 对个体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的调研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期与上一定额执行期核定定额分析;

  (二)分行业税负分析;

  (三)分区域税负分析;

  (四)同行业税负分析;

  (五)参数及参数标准分析。

  第四十条 市局应当结合监控分析内容,对各基层局的个体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基层局应当在做好日常监控和调研分析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针对某一或多个方面的监控分析内容,形成上一年度定期定额监控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第四十一条 对非定期定额征收且从事的经营项目适用于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纳税人,市局或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其进行定额监控比对,即以计算机参数核定法自动生成定额为参考标准,对其自行申报税款进行监控和比对。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层局征管部门按照市局确定的定额监控比对对象或根据本局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实行定额监控比对的纳税人名单,向税源管理岗派发工作任务。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征管部门派发的工作任务,采集、录入和评析纳税人基础信息,通过计算机参数核定法自动生成税收定额。

  (三)征管部门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与计算机生成定额进行比对分析,监控其自行申报税款是否存在异常。对自行申报税款有疑议的,应当要求管理科(所)进行定额监控核实。

  (四)通过定额监控比对发现纳税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应当提请法制部门对其实行税务稽查。

  (五)通过定额监控比对发现纳税人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基层局应当对其进行定期定额事后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罚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大地税函[200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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