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各纳税期限。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书样式确定,具体文书表格样式附后。 第四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对长期经营的无证业户,各基层局应当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对达到起征点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的具体工作流程,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2.定期定额申报核实表(略) 3.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略) 4.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略) 5.简并征期通知书(略) 6.取消简并征期通知书(略) 7.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略) 8.调整定额通知书 (略) 9.取消定期定额征收通知书 (略) 1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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