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8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各纳税期限。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书样式确定,具体文书表格样式附后。

  第四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对长期经营的无证业户,各基层局应当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对达到起征点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的具体工作流程,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2.定期定额申报核实表(略)

  3.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略)

  4.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略)

  5.简并征期通知书(略)

  6.取消简并征期通知书(略)

  7.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略)

  8.调整定额通知书 (略)

  9.取消定期定额征收通知书 (略)

  1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表 (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4-5-6-7-8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