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91]767号 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1-13
摘要:代售户应将《委托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张桂于售票场所,并在售票场所门口张贴《代售印花税票》字样的标牌,便于群众识别和监督。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只限于在登记的售票处发售,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91]767号      1991-11-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0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关于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依据国税发[1998]32号,改使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出《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暂行办法》下达前已办委托代售的代售户,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查。

广州市税务局

1991年11月13日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便于群众购买印花税票和加强对委托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印花税征管分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经管税务机关递交代信印花税票申请书(样式附后),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经税务分局或区、县税务局调查核准后,由指定的税务机关与代售户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报送市税务局税政三处备查),并发给《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附后)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专用印(章)”,凭以办理代售业务。未领《许可证》者,不得经营代售印花税票业务。

  二、委托代售业务范围:代售户(不包括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监证单位、代扣客户印花税款的代售业务)只限于代信号印花税票。禁止税务机关委托代售户直接向纳税人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出售印花税票业务。

  三、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五百元以上的,代售户必须向购票者宣讲上述规定,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不得违反现行印花税的税收管理规定。

  四、代售户出售印花税票时,应使用广州市税务局销售印花税票专用发票。给购票人开立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得少写或多写购票金额。

  五、代售户应将《委托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张桂于售票场所,并在售票场所门口张贴《代售印花税票》字样的标牌,便于群众识别和监督。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只限于在登记的售票处发售,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六、代售户应协县税务机关加强对售票工作的管理,以防止违法销售印花税票的发生。代售户除向委托方领用印花税票外,不得另代其他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如发现有私售印花税票、伪造印花税票或不按票面价额出售印花税票情况,应向税务机关举报,经查明属实后,予以奖励。

  七、购买印花税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禁止代售户以提供佣金、回扣等形式的手段,招徕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八、例子花税票和税款解缴

  1、印花税票为国家有价证券。代售户领存印花税票及售票所得税款,应严密妥善保管。如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代售户销售印花税票所得税款,必须设专户存储银行,不得挪用。依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交税款用缴款书按期交指定金库。但售票收入或存储税款金额汇计已达五千元时,应在当天解缴金库。

  3、代售户应建立印税票领、售、存明细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逐日记载各项发生数目。保证帐与票数目相符,帐与款数目相符。以备检查。月终进行盘点,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向税务机关(委托方)报送上月份印花税票结算报告表。

  九、代售印花税票手续费的计提方法。

  1、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费,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的5%支付。由税务机关依据代售户售出印花税票收入实际缴库数计提,退库付给代售户。代售户不得在代售印花税款中坐支或扣除手续费。

  2、市局税计[1989]65号《关于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手续费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同时废止。

  十、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经管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十一、代售户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十二、建立《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经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对代售户执行代售业务进行一次考核,同时收验《许可证》。对能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代售业务的,在其《许可证》上加盖税务机关年度验证戳记后,发还代售户(或换发新证)仍凭继续合法售票;对不认真依照本办法履行代售合同,经过警告而又不切实改进的,取消其《许可证》,不准继续售票。

  十三、《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期满前十天,委托方和代售户双方应商讨继续或结束代售税票事宜。如双方继续合作应别行签约;如结束合同,代售户应在合同终止后十天内向委托方清缴税票及税款,并交回《许可证》。提前终止合同的照此办理。

  (略)附:

  1、代售印花税票申请书(样式)

  2、委托代售印共税票合同(样式)

  3、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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