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10]81号 2010-03-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公布,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要求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实地查验的方法和范围,现明确为: 实地查验方法: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二、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使用。 三、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3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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