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应收款报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为生产经营导致的应收款,会计上主要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另一类是非经营导致的债权,包括各项资金拆借,会计上主要指其它应收款等。它们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的要求不同。 本文针对的是第一类应收款的损失报损。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收不回来,产生损失,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与否,与其它税无关。 债权损失原则性条件是:确实无法收回,即债务人不还了。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二是债权不在了。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总之是债务人还在,但债权不在了。注意,此时,债务人取得了对应的收益,它可能产生所得税的义务。 三是特殊情况。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此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当企业发生应收款损失后,并准备扣除时,会计就要查阅一个税务总局文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22、23、24条规定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主要是第22条: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其中第(一)项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余下(二)至(七)是不同原因导致的坏账应该准备的不同资料。 比如通过债务重组豁免了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权。此时就应该按第(六)要求提供债务重组合同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重组合同很简单,什么是“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呢?债务人取得债务豁免利益后,应该计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这个说明就是对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一个说明,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它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享受递延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证明、也不是一个承书,而只是一个说明。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则另当别论。 对于债务人、债权都还存在,但债务人实际上无力偿还,要按上述文件第23、24条判断条件并准备资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时,满足的条件一个是逾期时间,一个会计处理,都很明确。那么,什么是“情况说明”,什么是“专项报告”呢? 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就是把为什么无法偿还的情况讲清楚,把经过、情况、理由、证据、分析罗列出来。此处这个《专项报告》并不需要找事务所出,因为文件并没有限定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写《专项报告》与自己写《情况说明》有多大区别? 这些资料准备好后,自己收拾好,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也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企业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即可。当然,在所得税汇算时,要填写对应的损失扣除明细表。 损失扣除时税务不参与了,反倒让一些会计心里有点瘆了:这些个资料我倒是准备了,但事前未经税务背书,以后万一他们说我的资料不齐、不对、不完善、有错误,这咋整?真让补税、滞纳金、罚款,风险可就太大了。 如果未来税务检查时,税务发现你准备的资料不齐那你就应该补齐,发现你准备的资料有错误那你就改正错误。2018年以后,损失扣除的游戏规则已经变了,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资料的准备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就不让扣除。 原则是知错就改,有错不要紧,改了就行。 那么,如果因为时过境迁,改都改不过来了呢?比如,资料有遗失找不回来了,相关人员离职导致记不得之前的事了等等,是不是就不能扣除了呢? 也不能! 税务必须要找证据:证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证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才能证明扣除错误,导致补税、滞纳金、少申报的罚款。或者证明债务人当年尚有偿还能力,以后年度才丧失偿还能力,则扣除的时点有误,会导致滞纳金、延期纳税的罚款。 那么,如果企业因为资料不足,不能证明损失扣除的真实性,但税务也不能证明不真实性,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税务的判断了,五年之内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税。只是,在核定导致补税情况下,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认为可以扣,就大胆的扣。 2010年6月之前的解答——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取得什么样的凭据才可税前扣除? 问:甲公司有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乙公司账款,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并应取的什么凭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shui5.cn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shui5.cn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持上述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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