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概念 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含义是什么呢?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都未给予解释。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其他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规定性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均未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含义作出解释。但综合考察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我们还是可以大致概括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概念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收入乃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却可以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一界定基本上反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特征: 二、会计制度上的收入概念及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概念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都对收入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其界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还特别强调: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很显然,会计准则对于收入概念进行了五个方面的限定: 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概念与会计制度上的收入概念进行比较,即可发现其中的差异: 首先,会计制度上的收入范围仅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显然要广泛得多,不仅包括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全部会计上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与资产利得 资本利得在性质上与一般的经营性收入是有所不同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资本利得是一种消极的非劳动所得。也就是说这类资本利得不是靠生产劳动和经营努力取得的。而且由于生产劳动不追加于资本性资产,所以资本利得不体现为价值增值,只是一种货币增值。主要是资源稀缺和通货膨胀因素作用的结果,货币增值并不表明实际拥有财富的等量增长,货币增值和价值增值相比,后者更具负税能力。(2)资本利得是一种非定期取得的所得。资本性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长期持有或使用的资产,其资产交易具有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由此决定资本利得的取得并不是预期的。资本性资产转让一般由以下因素决定或影响:首先在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机制作用,纳税人为实现最优的投资组合和资源配置,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客观上需要进行资本性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其次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影响。在对已实现资本利得课税的情况下,若延迟资本利得的实现,即可延期纳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就会刻意慎重地选择资本利得的实现时机,以达到节税省税的目的。由此可见,资本利得的实现,在于纳税人个人的选择安排。第三,是投资者行为的投机性质。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某些资本性资产短期内会实现较大幅度的货币价值增值。如土地作为一种非再生资源,具有用量有限性的特征,由于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土地价格具有不断上涨的趋势。因此不排除某些纳税人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以获取高额的资本利得。综上,资本利得的实现具有非预期性和不确定性。(3)资本利得的实现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资本性资产的流动性很小,因此投资于资本性资产,不像投资于经营性资产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获益。正因为资本利得的实现需要较长时间,所以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如将资本利得与其他普通所得一并计算课税,则会出现资本利得一次集中实现招致税负过重的问题。(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以资本利得形式体现的所得并不是纯粹的资本利得,它含有其他所得尤其是投资所得转化而来的成份。也就是说,一般所谓的资本利得是由纯粹的资本利得与部分的正常所得混合而成。如股息是一种投资所得,如果公司获得的利润不作股息分配,而将这些盈余资本化,公司的总资产因而增加,相应地,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就会随之上涨,出售升值的股票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则含有投资所得转化而来的成份。再如某人购买债券,由于利息提高而价值增加了,其出售债券取得的收益,形式上是资本利得,但也含有利息所得转化而采的成份。尤其在对资本利得课税实行优惠政策时,会刺激普通所得向资本利得的转换。 由于资本利得具有上述不同于一般经营性收入的特征,很多国家对资本利得实行特殊税收政策。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把资本利得划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2)把短期资本利得视为一般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收入合并计算,适用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长期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长期资本利得适用低税率、仅就资本利得的一定比例纳入税基征税或者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等等。从世界范围看,对资本利得实行不同程度税收优惠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少将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特殊考虑。 虽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也遵循国际惯例原则,但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税制简化的需要,我国仍然将资本利得与经营性收入一道作为企业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此立法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公司税逐步将资本利得混在经营性收入中一并征税的重要原因。二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要求对所有的资产建立完整、独立的资产账户,甚至需要建立独立的资产税务会计制度,这与目前我国税收、财务会计关系的现状不适应。三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资本资产的价值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条件,也不可能对资本利得的长、短期进行过细地区分。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的区分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关系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当某一个税种法律制度对某一事项作了规定,而另一总税种法律制度未予以明确的时候,可以适用作了规定的税种法律制度。初看起来,这一观点很有道理,但却是错误的:其一,这种观点不符合课税法定原则。其二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就应只需制定统一的一个税收法律制度。其三,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纳税人也就有理由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其课征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时允许将相关的成本进行扣除,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和法规都十分明确地规定可以将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有必要强调: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都必须将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明确的区别,既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流转税的收入,也不能按照流转税制的政策规定去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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