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4号 2010-06-2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反映,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的规定,在计算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税款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shui5.cn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本通知所称“特定行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shui5.cn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进行调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