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请问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也属于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的规定,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需要以“投入使用”为限制的可扣除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受本条约束。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申请税前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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