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房屋建筑物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6
摘要: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请问停止使用的房屋...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请问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也属于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一)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明确将房屋、建筑物排除在外,即房屋、建筑物折旧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不受其是否投资使用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的规定,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需要以“投入使用”为限制的可扣除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受本条约束。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申请税前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