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1.公司最近买了2台分别是2007年和2003年出厂的旧轿车使用,请问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您单位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的二手汽车的使用时间及尚可使用年限,可在法律规定下,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摊销。否则,应按购置新车处理。
2.企业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法对这块有没有年限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称“其他收入”。我们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应收款项认定损失处理的,债务人应将应付款项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屋开发企业,未按时交房,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如果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以及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允许税前扣除。
4.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这里的20%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100%。
5.本单位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有3家生产企业,有1家商贸公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由商贸公司承担销售。对于生产企业货物发出后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其产品价格是没有任何利润的,市场的价格由商贸公司来确认。请问:对于生产企业这样的做法税法是否允许?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且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虚假、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最近科技局给本公司拨了16万元的科技三项经费,是专款专用的。请问,这笔钱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所获取的科技三项经费符合文件规定,并且相关支出按文件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企业资不抵债准备注销,账面已无资产,有几笔向个人和其他企业的借款无法偿还,应如何处理?办理注销时,如何处理上述欠款问题,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要计算负债清偿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金额,计算出所得应并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注销前,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结清应纳税款。
8.公司收到的地税局支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奖励任职员工的奖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单位获得2%的返还手续费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奖励职工的奖金如果计入工资总额中,则可以计按工资总额税前扣除。
9.会计准则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先暂估入账和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企业在处理实际业务时是否可以应用这段话?税法对于这种业务是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还是有特殊的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明:固定资产以1000万元暂估入账,残值估计为0,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暂估入账到完工结算时间为1年。既:到完工时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完工决算后固定资产成本又增加200万元。新增的200万元固定资产价值是应该在决算当月补提20万折旧,还是与原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并在剩余期间内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的情况,可以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等竣工结算后按竣工结算的价格调整为计税基础即可。
即:竣工结算后固定资产成本增加200万元。新增的200万元固定资产价值应该与原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并在剩余期间内计提折旧。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10.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实纳税申报;所收的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因此,对于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11.现在固定资产中房屋折旧需要几年?可以加速折旧吗?
答:首先,应根据房屋设计使用寿命确定尚可使用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在正常条件下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出口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时,如果连同货物一起出口,那么包装物的退税率与此货物的退税率相同。但如果企业单独出口包装物:比如塑料袋、编织袋、纸袋等相关包装物,它的退税率应该是多少?
答:对于包装物单独出口,在报关单上注明出口包装物的商品代码的,应按包装物对应的商品代码退税。具体退税率是多少您可以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12366服务热线的右侧——出口退税率查询中进行具体查询。
征 管
1. 公司的执照到期,更换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最近专管员通知企业税务登记证也要更换,请问办理此项业务需要携带什么材料?营业执照是在年检时直接更换的,由于换证都快1年的时间当时的工商局发的核准通知书已经找不到了,现在办理手续时怎么办?
答:公司的执照到期,更换营业执照,不涉及税务登记变更。但公司执照到期的同时,营业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的,则需要根据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应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生产经营期限的税务登记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丢失的,可到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开具变更证明或工商变更信息查询卡即可。)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2.企业的法人变更完事了,税务登记证也变完了。企业还需要到国税大厅去办落户吗?
答:纳税人应自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5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3.企业注销以后将来再申请开业可以吗?
答: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涉 外
1.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车辆购置税
1.现规定,购置1.6升的汽车可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个优惠政策是执行到2010年底吗?那如果企业是今年12月末买车还没来得及在年底前交车辆购置税怎么办?
答:车辆购置税享受7.5%税率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10年年底,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为准,不以交税日期为准。
因此,您企业如果是今年年底购买的小排量汽车(1.6升及其以下),即使在今年年底没有交车辆购置税,明年缴纳的话,车辆购置税仍然按7.5%的税率计算征收。
金 税
1. 本企业最近增加了经营范围,对外销售机动车,现需要安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控盘,可是一直联系不上服务单位,请问到底打哪个电话能联系上服务单位?安装这个系统多少钱?
答:服务单位——北京握奇公司电话: 8008105757,中午12-1点休息。此套开票系统价格为:69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