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局 作者:大连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2-24
摘要:  流转税   1.企业代供暖公司收取暖费需要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13%吗?代开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带哪些资料,在所里能开吗?   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流转税
  1.企业代供暖公司收取暖费需要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13%吗?代开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带哪些资料,在所里能开吗?
  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1)贵公司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采暖费业务,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也不行)。
  (2)贵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采暖费业务,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自行开具发票:如果下家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下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给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2.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台湾进口一批茶叶,进口增值税13%,茶叶的包装物增值税17%,咨询一下:企业在国内再销售茶叶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口茶叶在国内销售,需要分两种情况:如果销售的是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则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销售的是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则增值税税率为17%。
  
  3.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在缴纳增值税时,存不存在一个起征点,若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若存在,大连市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达5000元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按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不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六个月的辅导期吗?辅导期期间当月进项税额下月抵扣当月不能抵扣吗?是当月认证下月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属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则有3个月的辅导期。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辅导期内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需要一个月左右才能取得,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认证的发票,一般情况下个月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税务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有什么具体规定吗?企业只要需要使用该发票还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开具。
   “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是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林、牧、水产等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时使用,“收购发票”不得虚开、代开。 “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不得跨省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6.企业购进工业生产用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请问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进的生产用变压器及配电设施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7.生产企业生产的料理酒是否需要交消费税?料理酒就是做菜用的调味料,消费税税目有个其他酒类,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是否包括料理酒?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自产的料理酒属于调味料酒,就可以免征消费税。

  8.生产企业生产的料理酒是否需要交消费税?料理酒就是做菜用的调味料,消费税税目有个其他酒类,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是否包括料理酒?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自产的料理酒属于调味料酒,就可以免征消费税。
  
  9.总公司在大连,今年在大连当地又新设立5家分支机构,分别归属5个不同区的国家税务局,为了统一核算方便,想向其中一个区的国税局申请统一申报增值税。请问:如果可以的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贵公司新设立的5家分支机构不能统一汇总在其中一个区的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在各自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0.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买了不久的笔记本电脑丢失了,该固定资产已经入账计提折旧了。那企业当时购入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请指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单位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11.供暖公司收取的采暖费是否可以只开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给缴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收款收据。如果开具的是收款收据,那么缴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收。  
  
  12.商业企业,在销售时采用积分形式,比如销售100元,给客户积相当于1元钱的积分,此积分以后可以当现金来继续消费使用,请问销售100元当时的增值税应该按照100来计算,还是按99来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题中您所举的例子,产品的销售额如为100元,则应该按1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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