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购销业务中定金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 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4-02-18
摘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Ⅱ、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购销业务事先给付的定金一律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但在实务中,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购买方企业,事先给付的定金却在“合同资产”科目中核算。原因是认为收取定金的销售方在“合同负债”科目中核算,购销双方会计核算应当存在对应的相反关系,因此,认为购买方给付的定金就应在“合同资产”科目中核算。

  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①、购买方支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 ×

  贷:银行存款 ×

  ②、购销业务完成,但由于销售方的原因造成未实现合同目的的,购买方取得双倍返还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 ×

  营业外收入×

  (2)、由购买方的原因造成未实现合同目的的

  Ⅰ、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1、假如销售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①、销售方在收取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合同负债——定金 ×

  ②、购销业务完成,但由于购买方的原因造成未实现合同目的的,销售方拒绝返还的定金构成了销售方的价外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合同负债——定金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屋提示——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也就是说: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不会因为没收客户支付的定金而发生变化,即收入确认的金额是以市场价(公允价值)为准,不需要把没收的定金考虑进来。
  当然,增值税方面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税法的规定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
  因此,此处的会计分录应修改为:
  借:合同负债——定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假如销售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①、销售方在收取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 预收账款 ×

  ②、购销业务完成,但由于购买方的原因造成未实现合同目的的,销售方拒绝返还定金时:

  借:预收账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屋提示——
  同前述的理由一样,会计分录应修改为: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Ⅱ、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购销业务事先给付的定金一律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①、购买方给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 ×

  贷:银行存款 ×

  ②、购销业务完成,但由于购买方的原因造成未实现合同目的的,销售方拒绝返还的定金,也就构成了购买方购买商品的含税价款一部分,即应当把定金分离成商品价款和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

  税屋提示——虽然购销业务完成,但是销售方没有退还定金的,无论是何种原因,不管是销售方“赖皮”,还是采购方违约,对于采购方来说都是属于非常活动的形成一项资产损失;而购进的存货,则因按照采购的市场价(公允价值)为基础作为初始计量的价值,不能将采购活动中的资产损失也计入初始成本。
  故会计分录应修改为:
  借: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

  (二)、购销业务未成功的

  (1)由购买方的原因造成购销业务未成功的

  Ⅰ、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1、假如销售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①、收取购买方给付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合同负债——定金×

  ②、购销业务未成功,销售方拒绝返还定金时:

  借:合同负债——定金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税屋提示——不满是收入确认标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修改为:
  借:合同负债——定金×
  贷:营业外收入×

  2、假如销售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①、收取购买方给付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预收账款×

  ②、购销业务未成功,销售方拒绝返还定金时:

  借:预收账款 ×

  贷:营业外收入 ×

  Ⅱ、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购销业务事先给付的定金一律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①、购买方给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 ×

  贷:银行存款 ×

  ②、购销业务未成功,销售方拒绝返还定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

  贷:预付账款 ×

  (2)由销售方的原因造成购销业务未成功的

  Ⅰ、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1、假如销售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①、销售方在收取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合同负债——定金×

  ②、购销业务未成功,销售方双倍返还定金时:

  借:合同负债——定金 ×

  营业外支出 ×

  贷:银行存款 ×

  2、假如销售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①、销售方收取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 预收账款 ×

  ②、由于销售方的原因造成购销业务未成功的,销售方双倍返还定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

  预收账款 ×

  贷:银行存款 ×

  Ⅱ、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购销业务事先给付的定金一律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①、购买方支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 ×

  贷:银行存款 ×

  ②、由于购销业务未成功,购买方取得双倍返还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预付账款 ×

  营业外收入 ×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