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个税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人气: 时间:2023-03-17
摘要: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税。但经营所得仍然是分类计税,适用的税率为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再如,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过高,不利于吸引高技能、高专业度的高收入人才。

  未来的个税改革应该把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里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今年预算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中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之前,在今年财政部的预算草案报告中也有类似提法,有专家将其解读为中国或将进行下一轮个税改革。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主要是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成果。彼时,中国的个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居民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开始由分类税制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与新税制相适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等政策也配套出台。

  总体来看,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税新政开启了中国个税征管的一个新纪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税。但经营所得仍然是分类计税,适用的税率为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再如,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过高,不利于吸引高技能、高专业度的高收入人才。

  对于“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可能的改革方向,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应该在考虑之内。因为2018年的个税改革是小步慢跑,纳入综合所得的收入类型范围相对比较小。考虑到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都是主动型的劳动所得,两者的界限经常也分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未来的个税改革应该把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里。

  而对于普遍关注的资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应当纳入综合所得,她持否定的看法。目前资本所得按照分类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有人因此认为,相比对工薪阶层主要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国对资本所得的征收税率偏低。单纯从税率这个表层上看,似乎的确如此。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性收益采取的是比一般所得低的税率,这很常见。”为什么?主要是由于这里存在对同一笔收入反复征税的问题。王焱解释说,“比如,属于资本利得的对股东的分红,已经在交公司税时征收过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时还要交一道个人所得税,反复收的税合计下来,实际征税已经挺高了。另外,资本利得这些转让财产的所得有亏有赚,在国外亏损的部分是可以抵减盈利的部分的,但在中国对盈利的部分征税,对亏损的部分不允许抵减,实际很不合理。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若是再把分红所得的个税税率进一步提高,对于有资本所得的个人实际非常不友好。”

  在王焱看来,中国对资本所得的个税征收原理实际并没有理顺,因此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不可能一蹴而就,若是下一次个税改革要考虑将其纳入综合所得里,必须考虑亏损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后,中国实际上获得一个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至35%的契机。如前所述,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中的第7级45%税率普遍被认为过高。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经营所得都被纳入了综合所得,与其他劳动性所得一起适用相同的税率,而目前中国个税综合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35%,不少专家认为将其降至35%是合适的。

  对于“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可能的改革方向,王焱分析,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范围或在考虑之列,比如,去年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以后是不是可以将80岁以上老人的照护费用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另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方面目前是一刀切的,或许可以根据消费水平的不同设置阶梯式的扣除标准,比如将北上广深的房贷扣除标准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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