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9]87号 2009-0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近期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陆续反映的有关问题,为便于基层单位统一执行政策,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能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管理问题。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表仍沿用《芜湖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清算的附表以及应提供的其它清算资料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三、房地产二级市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二级市场土地增值税征收作相应调整。纳税人转让二手房在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按以下标准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住房以及单位和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它用房按照转让收入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对转让二手房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异议的,应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等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由芜湖市房地产税收“ 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按纳税人实际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填写《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签署结算检查意见,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纳税人据此办理补缴或退还土地增值税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的税款征收。纳税人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须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受让方须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芜湖市房地产税收“ 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按纳税人实际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填写《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签署结算检查意见,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转让方据此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和受让方须凭完税凭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按照出让合同金额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受让方凭完税凭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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