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5-2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超过5年有效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自动失效。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2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4 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4.1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2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0.3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2.0.4 标准设备 standard equipment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5 非标准设备 nonstandard equipmemt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 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 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 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3.1.5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 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 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 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3.2.1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3.2.2 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 3.2.4 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3.2.5 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入设备购置费。
4.2.2 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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