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5
摘要:本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5-2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超过5年有效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自动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2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4 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4.1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2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0.3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2.0.4 标准设备 standard equipment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5 非标准设备 nonstandard equipmemt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 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 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 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3.1.5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 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 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 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3.2.1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3.2.2 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

  3.2.4 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3.2.5 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入设备购置费。

类别

设 备

材 料

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

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非标设备;

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药品、油脂等

由施工企业现场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结构件等

管道

工程

压力≥10MPa,且直径≥600mm的高压阀门;

直径≥600mm 的各类阀门、膨胀节、伸缩器;

距离≥25km金属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

各类电动阀门,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阀、真空阀及衬特别耐磨、耐腐蚀材料的专用阀门

一般管道、管件、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

电子信息工程

雷达设备、导航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通信设备、音频视频设备、监视监控和调度设备、消防及报警设备、建筑智能设备、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及配套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电子生产工艺设备、成套供应的附属设备;

通信线路工程光缆

铁塔、电线、电缆、光缆、机柜、播头、播座、接头、支架、桥架、立杆、底座、灯具、管道、管件等;

现场制作安装的探测器、模块、控制器、水泵结合器等

给排水、燃气、采暖工程

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器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

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

除污机、消污机、捞毛机等拦污设备;

吸泥机、撤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撤渣、除砂设备、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收集、脱水设备;

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采暖炉、膨胀水箱;

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调压装置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

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等;

散热器具,燃气表、气嘴、燃气灶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

类别

设 备

材 料

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

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非标设备;

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药品、油脂等

由施工企业现场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结构件等

管道

工程

压力≥10MPa,且直径≥600mm的高压阀门;

直径≥600mm 的各类阀门、膨胀节、伸缩器;

距离≥25km金属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

各类电动阀门,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阀、真空阀及衬特别耐磨、耐腐蚀材料的专用阀门

一般管道、管件、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

电子信息工程

雷达设备、导航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通信设备、音频视频设备、监视监控和调度设备、消防及报警设备、建筑智能设备、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及配套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电子生产工艺设备、成套供应的附属设备;

通信线路工程光缆

铁塔、电线、电缆、光缆、机柜、播头、播座、接头、支架、桥架、立杆、底座、灯具、管道、管件等;

现场制作安装的探测器、模块、控制器、水泵结合器等

给排水、燃气、采暖工程

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器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

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

除污机、消污机、捞毛机等拦污设备;

吸泥机、撤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撤渣、除砂设备、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收集、脱水设备;

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采暖炉、膨胀水箱;

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调压装置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

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等;

散热器具,燃气表、气嘴、燃气灶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

  4.2.2 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装运设备

成套购置或组装的各类载客或运输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备胎、随车工具;

装载机、卸车装置、爬斗及其钢绳、滑轮;

振动给矿机,放矿闸门,前装机,控掘机、推土机、犁土机;

翻车机、推车机、阻车器、摇台、矿车、电机车、爬车机、调度绞车、架空索道及其驱动装置

钢轨、道岔、车档、滑触线,油料等

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机车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附件、随车工具;

集闭及微机联锁装置、各种盘箱

钢轨、道岔、滑触线、油料等;

线路工具、电瓷、电缆、道岔、量轨器等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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