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9-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三、(二)修改为“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一、青岛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定额发票,面值壹元,发票代码为13702XX68061,规格为80mm×44mm。联次一联,即发票联。 二、青岛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适用于客运出租车在加收燃油附加费时使用。 三、青岛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采取以下防伪措施印制: (一)发票采用防伪水纹纸印制; (二)[条款修订]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GUOSHUI”微型字母组成; 税屋提示——三、(二)修改为“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SHUIWU”微型字母组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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