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13.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鼓励吸引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1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15.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有利发展的税收环境 (一)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照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减少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避免对同一户企业重复检查;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含AA、AAA)的企业,除专项、专案(包括举报案件)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取消对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验证、换证的核准,取消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取消对申报方式的核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4.对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工作方式。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坚决不再设立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5.建立“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确保政策直通、办税直通、人员直通和交流直通。一是政策直通,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并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二是办税直通,按照从快从简从宽原则迅速办理,能后置审核备案的不前置审批,并提供主动预约服务;三是人员直通,采用QQ群或微信群等沟通方式,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两级纳税服务专业人员的网络直通;四是交流直通,由税务机关实施网络和电话预约,直接约请企业或走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6.打造“五位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建立由16 个主办税服务厅和 76 个基层税务所办税服务室、大连地税互联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1+16”所市区两级纳税人学校、短信服务平台组成的“五位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立体式、全方位的纳税服务。 (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服务 7.利用各种渠道将优惠政策公开,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各环节的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进行公开,明确工作责任,便于纳税人了解掌握,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8.进一步加大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纳税人深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利用各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和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企业集中、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纳税人学校、地税网站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9.积极与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严格把关,依法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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