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4]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3
摘要:为了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22号           2014-2-13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政策资源,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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