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新核发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细表的函 流便函[2001]038号 2001-08-10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曾经审查并下发了一批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名单(见2001年7月10日流便函[2001]033号)。 该函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有误,予以作废,现重新印发新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 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新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2001年08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